证券投资公司 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2024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09:29    点击次数:171
债券代码:148501                              债券简称:23 广发 D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品种一)2024 年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 四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 广发 D4”,债券代码:148501,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支付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确保本次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一) 元,票面利率为 2.64%。 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债券面值*实际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 天,闰年的 2 月 29 日不计入实际计息天数。 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编 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 0167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 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1。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23 广发 D4”的票面利率为 2.64%,本次兑付兑息每手(面值 1,000 元)“23 广发 D4”兑付本息合计人民币 1,019.456438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合计为 1,015.565150 元;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兑付本息合计为 1,019.456438 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兑付兑息。   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前 2 个交易日,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和本 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 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 (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债券持有人可自兑付兑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等机构领取利息和 本金。   六、关于本次兑付兑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兑付兑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人,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3 楼   联系人:刘海晖、陈孝钦、曹旭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90021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7 层 联系人:黄予昕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